肖顺与王卫民管辖裁定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24、2626号之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24、2626号之一
原告肖顺。
委托代理人尹小胜,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卫民。
委托代理人杨浩,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楚炎,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肖顺诉被告王卫民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被告于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湖北省武穴市,故本案应移送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深圳市居住证信息证明单》,被告自2008年11月28日起在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清庆新村居住。故其经常居住地属罗湖区,本案属本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卫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雒虹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彩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