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鲁科特乐可得罪犯王卫民的追赃仍为广大受害群众今后长期任务,该畜生隐匿绝大部分诈骗赃款。
孽畜诈骗近8亿,能退回受害人的寥寥无几,需要继续追赃,罪犯在深圳布吉的豪宅价值不菲,脏款所得。
王卫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告审计分配方案的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公告
(2018)粤0305执3273号之三
王卫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退赔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发布(2018)粤0305执3273号之二执行公告,对“深永信会专审字[2019]第0648号”审计报告的补充报告进行公告,公告期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1月9日。在公告期内,本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补充报告审计意见的异议申请,本案已具备为集资参与人制作分配方案的条件。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委托审计机构为本案2547名集资参与人制作分配专项审计报告。当日审计机构作出深永信会专审字[2020]第00018号“关于(2018)粤0305执3273号王卫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集资参与人首次分配的专项审计报告”。
该分配报告主要内容为:“根据申报材料,本案有关集资参与人申报材料投资明细统计情况汇总共有申报人数2547人,尚未收回本金共计503,327,805.13元;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本次分配金额为141,520,839.75元,计算此次分配比例约28.117%,分配金额=尚欠本金*分配比例,详见附件”。
现本院就该分配报告向社会发布公告。案件被执行人、集资参与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分配报告有异议的,可于本公告期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公告期满后无人提出异议,本院将依照该分配报告向集资参与人发还相应款项。
关于本次分配的金额为人民币141,520,839.75元的问题,特作如下说明:
2020年1月9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来函称:该院正在审理的杨中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案[案号为(2019)沪0109刑初1021号],经查,杨中兴系上海众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鲁科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融资,变相吸收存款1.2亿元。故该院依据公安部关于办理涉众型刑事案件“三统两分”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商请我院在分配本案扣押在案的款项时,为该案集资参与人以1.2亿元为基数预留相应份额。
经本院研究决定,应依法为该案暂预留相应份额,暂预留比例为1.2亿元的28.12%(即3374.2万元,此款项将视该案刑事判决结果再进行分配);为保障暂未向法院申报的集资参与人的权益及支付审计费、公告费等,本案将另预留2000万(此款项将在本次分配完毕后一年内进行二次分配)。故本案本次可向2547名集资参与人分配的金额为人民币141,520,839.75元。
本公告公告期为60日,自2020年01月21日至2020年03月21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群众一致要求重判诈骗犯王卫民(公开材料)
一个罪犯不是仅犯一种罪,很多罪孽还没被揭发,附带数不清的罪案……
乐可得/鲁科特受害群体维权之路并非顺利,有个别受害者竟然替罪犯求情 还为该诈骗犯王卫民歌功颂德,把一个诈骗犯吹嘘成“民营企业家”,改变老年群体命运的“救星”,令人哭笑不得,不过足见黑恶诈骗分子王卫民诈骗手法的老练毒辣,身处在监狱里面都可以里应外合通过多渠道瓦解分化这些受害群体,以影响法院的定罪和判决方向,并且在狱中都能以民事起诉的方式转移过户其名下的豪车赃物。
但是那些过了多年仍拿不到钱的“保王派”终于明白等到的最后都是骗局,一个武穴出来的诈骗犯在7岁时都开始专研如何诈骗、如何泯灭人性而不为社会谴责和法律追究,这样的娴熟和毒辣的诈骗犯一般社会人群都没免疫力,尤其是60岁以上的老人家!
最后一个诈骗近8亿的诈骗犯愣是最终被赐予了六年半的有期徒刑,但许多正义受害人士呼吁司法机关严惩黑恶诈骗分子王卫民, 下为摘录:
乐可得(鲁科特)受害人逐渐明白王卫民的诈骗行为!
此案受骗人数众多,诈骗金额惊人。受害人大部分是老年人,身处异地广州。缺乏了解与掌握信息的能力,大部分至今不知道案情的审理进度及可能的结果,一直期望政府为民做主,还在指望“维权组”为大家把钱拿回来。若二审结果致使受害人损失过半甚至更多,将会给部分家庭带来严重后果,不可避免地出现恶性群体事件,引发包括媒体在内的全社会的关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请深圳市两院对此后果有清晰预判,进而尽力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处王卫民集资诈骗罪行,尽最大可能追回老百姓的血汗钱,维护社会稳定。
诉求1:王卫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应判处集资诈骗罪,请法院根据统计数据追查资金流向,查封其本人及关联责任人所有资产为受害人赔偿。王卫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请深圳中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按照最高处罚定罪。
一、依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按照检察院的统计数据,王卫民非法集资7亿元以上,法院仅封存1.92亿元。王卫民的鲁科特公司以所谓 “航旅服务”、 “武穴项目”等作为公司主营业务实施诈骗,“航旅服务”不可能获得巨大利润,请法院审查其财务报表,得出正确结论;从其广州公司公布的照片看,“武穴项目”就是一块主权不明的空地(无规划许可证、环评报告、施工许可证等)。非法集资时将很多受害人的资金直接汇入王卫民私人账户,这些资金没有用在其公司的主营业务,目前大部分资金去向不明,即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也明显不成比例,符合《解释》 第四条 第(一)款。恳请两院彻底查清王卫民诈骗资金的实际去向,全面查封其账户。
二、依据《解释》第四条 第(二)款,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法院查封的资金中,有巨额款项被王卫民投入风险不可预测的股市,是集资款不能返还的重要原因之一,符合《解释》第四条 第(二)款, 可以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依据《解释》第四条第(七)款,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可以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王卫民非法集资7亿元以上,至今态度恶劣,没有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符合《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第(七)款。可以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依据《解释》第四条第(六)款,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可以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王卫民非法集资7亿元以上,法院仅封存1.92亿元,一定存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情节,同样符合《解释》第四条第(六)款条件,可以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诉求2:要求法院判处王卫民缓刑的“维权组”只能代表其个人,不具有代表广大受害人的合法性,请求法院重新广泛了解受害人真实意愿,彻查此案。
一、在王卫民被抓之初,受害人群龙无首,无所适从,一些人被王卫民的业务员拉进ABCD等各个群里。当时“维权组”号召大家不要报案,组织签名保王卫民无罪,以便早日拿回损失。“维权组”长期与公检法机关相对立,名曰为受害人维权,实为王卫民的维权。
二、“维权组”组织签名时,没有书面公布签名表的用途,只要求受害人在一式四份的签名表上签字画押。从一审判决书上看到,其中一份用于对王卫民的谅解书。然而,签字的受害人到现在也没有看到所谓谅解书的具体内容。没有书面诉求的签名表是不能是用作法律定罪依据的。这种行为是否也构成诈骗,请法院调查处理。
三、二审时检察院在庭上为受害人向王卫民主张权益,“维权组”却站在王卫民一边,为王歌功颂德,要求轻判缓刑,审判长当庭质疑,证明了“维权组”不能代表受害人。
此案如若终审未能查清事实,继续维持初审结果,我们受害人将进一步抗诉,直至最高法院,并请求媒体介入,彻底查清王卫民的诈骗事实,查清维权组的违法行为,谋求正义与真理得到伸张。
2017.9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足见鲁科特诈骗犯王卫民之欺诈伎俩之老辣,被抓捕后还能运作外面的事情,安排其女王欢向受害人许下美丽承诺谎言,形成以林创麟为代表的保王派,编撰谎言继续欺诈受害者。如果罪犯真有能力可以还清诈骗的数个亿赃款,还用待牢房判刑吗?
该诈骗犯自7岁时就开始学习欺诈和泯灭人性的伎俩,其诈骗功底深厚!
类似案例,政协委员一致呼吁 处死王卫民
两会政协委员提案:针对严重诈骗罪应该处以死刑,重判罪犯王卫民死刑或无期徒刑是广大年长受害群体一致诉求。
马兰: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该处死刑
2019-03-04 19:01:01上观新闻
“非法吸收和集资诈骗罪犯往往自己投案自首,宁愿在监狱中呆个3-4年,过几年出来又是一条好汉。”
“非法吸收和集资诈骗罪犯往往自己投案自首,宁愿在监狱中呆个3-4年,过几年出来又是一条好汉。” 在今天下午举行的议案会签活动上,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直言,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网贷平台不断增加,2018年6月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频发,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但目前惩罚力度很小,对犯罪者没有威慑力。面对这样的情况,她建议刑法有关集资诈骗罪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条款亟须修改。
据马兰介绍,截至2019年2月,各地公安机关已对300多个涉嫌非法集资的网贷平台立案侦查。据不完全统计,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资产价值约百亿元。据估计,全国的民间融资案件受害者已达3.2亿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案(九)》第十二条删除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情节加重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马兰认为,该条的删除,是考虑到当时的政策环境,民企融资难,金融体制正在改革之中,集资诈骗不是危害比较大的暴力性犯罪,而是经济类犯罪。当时很多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着一些困难,从而导致这类的集资行为发生,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如果能够取消,对金融制度的改革,改善民间资本融资的环境都会有一定的好处。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也体现国家法制系统的少杀慎杀的原则。但是,从目前施行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好。
她建议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且不积极退赔,给国家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建议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数额较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且不积极赔偿,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