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是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罪犯王卫民小聪明耍尽,在监狱里羁押还与监狱外的亲戚李玉国窜通搞这虚假诉讼,通过卑劣手法不忘转移诈骗所得赃物。
受害群众应该追讨。【该诈骗犯在深圳监狱关押期间还能通过这种伎俩把诈骗所得的其中一辆赃车通过其老家的法院民事判决的方式转移赃物给其亲戚李玉国名下!以便从监狱放出后还是自己的赃物。诈骗犯王卫民不愧老辣机关算尽,从7岁都开始学习诈骗和欺瞒世人才如此之大胆和逍遥。】
李玉国与王卫民民事裁定书(2016)鄂1182财保200号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玉国,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申请人:王卫民,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玉国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卫民所有的粤B×××××奥迪牌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李玉国以其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月塘路3号水产局房改房第三栋1幢3层306号房屋[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玉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申请人王卫民所有的粤B×××××奥迪牌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为2年;
二、查封申请人李玉国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月塘路3号水产局房改房第三栋1幢3层306号房屋[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该财产由申请人李玉国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李玉国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蔡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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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鄂1182财保200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
2016-11-07
法 官:
赵志军
审理程序:
其他
文书性质: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