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罪犯王卫民小聪明耍尽,在监狱里羁押还与监狱外的亲戚李玉国窜通搞这虚假诉讼,通过卑劣手法不忘转移诈骗所得赃物。
受害群众应该追讨。
李玉国与王卫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正文
原告诉称
原告李玉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卫民协助办理粤B×××××奥迪牌轿车(发动机号004450)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以来,王卫民因经营周转急需资金,先后分几次向李玉国借款共计53万元。2014年8月1日,王卫民还款3万元,余下50万元以其粤B×××××奥迪牌轿车(发动机号004450)抵偿,并签定了《以资抵债协议书》,且于当日将车辆及相关证件交付给李玉国。其后,李玉国多次要求王卫民办理抵偿车辆过户手续,但因种种原因至今未能办理,故具状起诉。
被告王卫民承认李玉国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限被告王卫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李玉国办理粤B×××××奥迪牌轿车(发动机号004450)的过户手续(过户至原告李玉国名下)。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王卫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评论:
该判决书内的李玉国是案犯王卫民的湖北老家亲戚,案犯在牢狱中还可以通过这样的民事手段来转移其诈骗所得的赃物,这不是太明目张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