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特/乐可得皮包公司所有人诈骗犯王卫民,总计对社会诈骗额逾8亿,法院冻结1.92亿赃款,为阻止冻结款分受害人,罪犯狱中也不消停,又杜撰出乐可得航旅的名义要求法院退还其赃款,殊不知,一个罪大恶极的罪至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胡搅蛮缠还嫌法院恩准其的6年多有期徒刑太不过瘾吗?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异41号

异议人:深圳乐可得航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郞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C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03941M。

法定代表人:王卫民,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贾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华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移送执行单位:本院刑庭。

被执行人:王卫民,男,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穴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刑终276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王卫民(2018)粤0305执3273号一案,现深圳乐可得航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可得公司)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停止对已冻结的乐可得公司名下兴业银行账户33×××53账户内资产46,177,429.48元以及招商银行账户75×××02账户内资产12,492,145.45元的执行并予以返还。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异议人乐可得公司提出异议称,2015年8月乐可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同时查封了乐可得公司兴业银行账户33×××53内资产46,177,429.48元以及招商银行账户75×××02内资产12,492,145.45元,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将上述查封的财产返还给被害人。但乐可得公司和深圳鲁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科特公司)是两家不同的公司,查封的乐可得公司财产系向上海众舜公司的借款合计8000万元,其款项来自于上海,而非来自于广州。广州的借款是由广州三家分公司流向鲁科特公司或王卫民的银行账户,而乐可得公司的资金是由上海流入,跟广州的刑事案件毫无关系,更不存在赃款赃物的流入以及转化问题。王卫民也一直在申请再审,并明确指出该款项是由POS机刷入,来自上海而不是广州。乐可得公司尚有员工劳动争议案件在执行,由于公司全部财产全部被作为(2018)粤0305执3273号案件的执行财产,导致公司无法兑现员工的劳动争议款,故为便于公司支付劳动争议款项以及返还上海众舜公司的借款,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已冻结的乐可得公司名下兴业银行账户33×××53账户内资产46,177,429.48元以及招商银行账户75×××02账户内资产12,492,145.45元的执行,并予以返还。

本院查明,关于王卫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作出(2016)粤0305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王卫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冻结在案的款项依法发还被害人。2018年4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刑终276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对被告人王卫民定罪部分及第二项;二、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对被告人王卫民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卫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执行至2022年2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缴纳,上缴国库。);四、继续追缴其余涉案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上述案件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将王卫民及其控制的公司财产冻结,截至2016年7月25日,被冻结财产如下:中银国际证券账户可取现金余额63,853,428.71元,4468股欣旺达股票(当日市值108,929.84元);万和证券账户可取现金余额63,672,119.41元,50000股中国宝安股票(当日市值789,075.00元),5532股欣旺达股票(当日市值136,640.40元);建设银行账户62×××85余额3,679,072.49元;农业银行账户62×××75余额2,432,519.14元;乐可得公司兴业银行账户33×××53余额46,177,429.48元;招商银行账户75×××02余额12,492,145.45元。以上现金金额合计为192,306,714.68元,另有当日股票市值合计1,034,645.24元。

本院认为,冻结在案的涉案款项系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发还给受害人,异议人认为涉案被冻结款项不属于赃款赃物,应当中止对相关款项的执行并予以返还,其实质是排除、否定执行依据,此内容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故对乐可得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深圳乐可得航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曹振海

审判员  麦贤勤

审判员  陈 玲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