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可得/鲁科特 诈骗团伙成员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李婷娇,女,汉族,1984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临武县。
申请执行人:彭骞,男,汉族,1983年05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黄旭东,男,汉族,1986年08月0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西省长治市郊区。
申请执行人:林哲泓,男,汉族,1989年08月0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申请执行人:李旭灿,男,汉族,1987年04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申请执行人:石远圳,男,汉族,1986年08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申请执行人:邓金言,男,汉族,1987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申请执行人:郭维东,男,汉族,1993年0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申请执行人:朱志强,男,汉族,1991年01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瑞金市。
申请执行人:谌美君,女,汉族,1989年10月0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溆浦县。
申请执行人:林炳忠,男,汉族,1985年05月0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饶莉花,女,汉族,1993年09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申请执行人:兰国梁,男,汉族,1994年06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武平县。
申请执行人:陈秋雅,女,汉族,1991年0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申请执行人:康思蕴,女,汉族,1990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执行人:朱运嫚,女,汉族,1993年01月0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和平县。
申请执行人:周秋吟,女,汉族,1994年03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珙县。
申请执行人:游青青,女,汉族,1993年04月0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新安县。
申请执行人:林晓斌,男,汉族,1994年05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申请执行人:王飞,男,汉族,1990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扶沟县。
申请执行人:孙雪,女,汉族,1986年01月0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双辽市。
申请执行人:李海艳,女,汉族,1985年0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申请执行人:董银庆,女,汉族,1971年09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执行人:李琳,男,汉族,1976年05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乐可得航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C栋12层,组织机构代码:306003941。
法定代表人:王为民。
申请执行人李婷娇等24人与被执行人深圳乐可得航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6]7958号等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等款项共计人民币657486.85元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系列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开立的账户已被公安机关整体冻结,本院仅做限额轮候冻结,无法扣划;经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早已搬离该场所,现下落不明。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审判员  严俊涛
审判员  魏锦裕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丁旋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