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诈骗犯总是在经历无数次的民事欺诈案件,成为一个真正诈骗分子,湖北武穴的诈骗犯王卫民就是这样的。
王卫民与吕长宏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
(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38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3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卫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代理人:关军章,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楚炎,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长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鲁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民。
再审申请人王卫民因与被申请人吕长宏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鲁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科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卫民申请再审称:一、调账《证明》的法律性质是一份债务转移约定,吕长宏、王卫民明确表示同意调账并签字确认,体现了各方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二、鲁科特公司与吕长宏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非二审判决认为的债务加入关系。鲁科特公司作为经营性盈利组织,不可能违背企业经营常识主动加入王卫民与吕长宏之间的借贷关系承担还款责任。二审判决认定王卫民为借款主体、鲁科特公司为债务加入不当。三、2011年9月14日借条约定的利率10%未表明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二审判决认定为月利率不当。9月15日借条未约定利率,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四、鲁科特公司实际应承担的债务金额未作核对,二审推翻一审认定的鲁科特公司以货抵债应予扣除的金额,存在错误。五、最后一张《借条》以鲁科特公司有盈利为还款条件,鲁科特公司虽有增资,但不等同于盈利,还款条件尚未成就。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根据借据上王卫民明确其本人为借款人、鲁科特公司签订《借条》及吕长宏未明确表示同意免除王卫民的还款责任等认定王卫民和鲁科特公司均应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二、9月14日借条约定利率10%,王卫民和鲁科特公司未能证实该利率就是年利率,在吕长宏以10%为月息进行请求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并无不当。9月15日借条虽未约定利率,但有到期本息一并支付的内容,二审判决参照9月14日借条中约定的利率认定该借条的利率亦无不当。三、鲁科特公司以物抵债时间在前,签订《借条》进行结算在后,二审法院认定平板电脑抵债款项不应在借款总额中予以扣除并无不当。四、《借条》并未约定吕长宏只能在鲁科特公司经营产生盈利后才还款,且借条约定“经双方协定甲方如继续经营鲁科特公司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在产生盈利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盈利数字分期分批第一偿还乙方债务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二审判决认为上述条款并非附条件的还款条款,而属宽限条款,在鲁科特公司大幅增资的情况下,判决鲁科特公司和王卫民向吕长宏还款并无不当。
综上,王卫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卫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郑捷夫
代理审判员 张 磊
代理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