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诈骗团伙的庞氏骗局的切地覆灭,主诈骗犯王卫民虽在监狱中还采取各种欺诈伎俩,但是仍然逃不掉被判刑的罪犯命运。

 

黄全带与深圳市鲁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民初2024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04民初2024号

原告:黄全带,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叶小珊,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鲁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民。

委托代理人:王欢,系被告员工。

原告黄全带诉被告深圳市鲁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双方于2015年1月7日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对权利义务进行了清楚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开发的乐可得平板电脑5台,每台单价3000元,合计15000元;同时原告以租赁方式委托被告经营;经营期限为2个年度,共24个月,从2015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不论经营效益如何,被告应于每月7日前向原告支付租金450元,如被告逾期15个工作日不能支付原告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则视为被告违约,须支付违约金4500元,并付清实际租赁期内全部租金,并按原价回购本合同签订的全部定制电脑设备。被告自2015年8月起至今一直未按合同支付租金,故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按原价15000元回购合同的全部电脑设备;2、被告向原告支付实际租赁期内全部租金315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被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5年8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立案侦查。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卫民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全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靖宇

人民陪审员  付奋进

人民陪审员  康光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龙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