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罪犯王卫民小聪明耍尽,在监狱里羁押还与监狱外的亲戚李玉国窜通搞这虚假诉讼,通过卑劣手法不忘转移诈骗所得赃物。
受害群众应该追讨。

 

 

李玉国与王卫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玉国,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

被告:王卫民,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起并,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李玉国与被告王卫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国与被告王卫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起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玉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卫民协助办理粤B×××××奥迪牌轿车(发动机号004450)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以来,王卫民因经营周转急需资金,先后分几次向李玉国借款共计53万元。2014年8月1日,王卫民还款3万元,余下50万元以其粤B×××××奥迪牌轿车(发动机号004450)抵偿,并签定了《以资抵债协议书》,且于当日将车辆及相关证件交付给李玉国。其后,李玉国多次要求王卫民办理抵偿车辆过户手续,但因种种原因至今未能办理,故具状起诉。

被告王卫民承认李玉国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王卫民承认李玉国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王卫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李玉国办理粤B×××××奥迪牌轿车(发动机号004450)的过户手续(过户至原告李玉国名下)。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王卫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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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鄂1182民初267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6-12-13

法  官:
张庆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李玉国

被  告:
王卫民

被告代理律师:
胡起并 [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
判决

评论:

该判决书内的李玉国是案犯王卫民的湖北老家亲戚,案犯在牢狱中还可以通过这样的民事手段来转移其诈骗所得的赃物,这不是太明目张胆了!